武經總要西南至、百人、東南至_全文免費閱讀_最新章節無彈窗

時間:2018-03-28 17:00 /校園小說 / 編輯:安格斯
精品小說《武經總要》由佚名所編寫的歷史軍事、架空歷史、陣法類小說,故事中的主角是東南至,西南至,百人,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,文筆極佳,實力推薦。小說精彩段落試讀:以七人張,發大鑿頭箭,社及一百四十步。 以四人張,發小鑿頭箭,y...

武經總要

小說主角:東南至,西南至,百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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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武經總要》線上閱讀

《武經總要》第15部分

以七人張,發大鑿頭箭,及一百四十步。

以四人張,發小鑿頭箭,及一百五十步。

以二十人張,發踏撅箭,及二百五十步。

以七十人張,發一三劍箭,及三百步。

以三十人張,發踏撅箭,及二百步。

右蒺藜、蒜頭骨朵二,以鐵若木為大首。跡其意,本為胍肫。胍肫,大也,謂其形如胍而大,人語訛,以胍為骨,以肫為朵(其首形制不常,或如蒺藜,或如羔首,俗亦隨宜呼之)。

短柄鐵鏈皆骨朵類,特形制小異爾。

鐵鞭、鐵簡,兩。鞭其形,大小短,隨人所勝用之。人有作四稜者,謂之鐵簡,言方稜似簡形,皆鞭類也。

鐵鏈驾傍,本出西戎,馬上用之,以敵漢之步兵。其狀如農家打麥之枷,以鐵飾之,利於自上擊下,故漢兵善用者巧於戎人。

右取堅重木為之,四五尺,異名有四:曰、曰、曰杵、曰杆。有以鐵裹其上者,人謂訶藜。近邊臣施首施銳刃,下作倒雙鉤,謂之鉤。無刃而鉤者,亦曰鐵扌瓜。植釘於上,如狼牙者,曰狼牙。本末均大者,為杵;倡熙而堅重者,為杆。亦有施刃鐏者,大抵皆之一種。

右搗馬突,其狀如,而刃首微闊。

劍飾有銀、鎎石、銅素之品,近邊臣乞制厚脊短劍,軍頗其用。

大斧,一面刃,柯,近有開山、靜燕、華、無敵、柯之名,大抵其形一耳。

右手刀,一旁刃,柄短如劍掉刀,刃首上闊,柄,施鐏。釒屈刀,刃銳,斜闊,柄,施鐏。其小別有筆刀。此皆軍中常用。其間健鬥者,兢為異制以自表,故刀則有太平、定我、朝天、開山、開陣、割陣、偏刀、車刀、七首之名,掉則有兩刃、山字之制,要皆小異,故不悉出。

,其制:木杆,上刃下鐏,騎兵則首之側施例雙鉤、倒單鉤,或杆上施環;步兵則直用素木或鴉項。鴉項者,以錫飾鐵,如項之。其小別,有錐、梭、槌。錐者,其刃為四稜,頗壯銳,不可折,形如麥穗,邊人謂為麥穗。梭數尺,本出南方,蠻獠用之,一手持旁牌,一手標以擲人,數十步內,中者皆踣。以其如梭之擲,故云梭,亦曰飛梭。槌者,木為圓首,閱用之。近邊臣獻太寧筆,首刃下數寸施小鐵盤,皆有刃,郁赐,人不能捉搦也。以狀類筆,故云。近有靜戎筆,亦其小異也。今不悉出。

拒馬,其制以竹若木,三枝六首,竿相貫。首皆有刃,植地輒立。貫處以鐵為索,更相聯,或佈陣立營,拒險塞空,皆宜設之,所以御賊突騎,使不得騁,故曰拒馬。

右並以木為質,以革束而堅之。步兵牌可蔽,內施木,倚立於地。騎牌正圓,施於馬,左臂擊之,以捍飛矢。

右旗之採、名號無常,隨宜呼之。竿首施鐵,世謂耀篦。下注旌,謂之纛頭旗。或三或二。

右望樓,高八丈,以堅木為竿(大不及八丈,則三兩樓亦可),上施版屋,方闊五尺,上下開竅,過人。竿兩旁釘尋夆八十個,用索三棚,上棚四條,各一百二十尺;中棚四條,各一百尺;下棚四條,各八十尺。尖鐵橛十二個,各三尺,橛端穿鐵環。凡起樓,用鹿頰木二,各一丈五尺,埋之,出地八尺,用鐵叉、層竿數條(更用木馬及巴木堅之),如船上建檣法。其高亦有百尺、百二十尺者,棚索隨而增之。版屋中置望子一人,手執旗,以候望敵人,無寇常卷旗,寇來則開之,旗杆平則寇近,垂則至矣,寇退徐舉之,寇去復卷之,此軍中備預之也。

右有鐵、皮、紙三等,其制有甲,上綴披膊,下屬吊退,首則兜鍪頓項。貴者鐵,則有鎖甲;次則錦繡緣繒裡;馬裝,則並以皮,或如列鐵,或如笏頭,上者以銀飾,次則朱漆二種而已。

☆、第14章

右軍中賞罰之法,於舊史往往雜見而備存者。獨今令有兵衛,律有擅興,自漢以來,沿革掇定,隨世為異。

宋制,大將每出討,皆給御劍自隨,有犯令者,聽其專殺。兼置隨軍賞給庫或付空名宣符,有立功者,聽大將宜爵賞,不待中覆。景德初,真宗垂意邊務,始增著賞格罰條。慶曆之,陝西用師,上覆詔近臣參定,比舊文益為詳密,頒於邊鄙,可為永式,與律令並行。今列於左。

賞格

陣獲轉遷賜物等第

叄陣:以少擊多為上陣,數相當為中陣,以多擊少為下陣。

叄獲:據賊數十分率之,殺獲四分已上,輸不及一分,為上獲;二分已上,輸少獲多,為中獲;一分已上,輸獲相當,為下獲(以上並謂大得勝者,若雖有獲,而奔敗,不用此例)。

轉官:七資為第一等,五資為二等,三資為三等,二資為四等,一資為五等。右轉及諸司使副者,即依平轉例,以五額為一資。

賞等:上陣上獲一等轉官,上陣中獲二等,上陣下獲三等;

中陣上獲二等,中陣中獲三等,中陣下獲四等;

下陣上獲三等,下陣中獲四等,下陣下獲五等。

右以上都監巡檢及隨軍使臣用此例。其賜物,臨時準陣獲上下約數支給,鈐轄已上定陣獲上下奏取。

轉階級:三轉為一等,兩轉為二等,一轉為三等。

右廂軍、蕃落、義軍、弓箭手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用此例。凡軍頭、十將以下隨屬處牒補訖,奏;副都頭、副兵馬使以上,先用此例給付功狀憑,牒奏,乞降宣。其軍都指揮使以上奏取朝旨。

五轉為第二等,三轉為第二等,一轉為第三等。

右廂軍、蕃落及義軍、弓箭手,自行軍士以上,用此例。

賜物:絹十疋,錢十貫,為一等;絹七疋,錢八貫,為二等;絹五疋,錢五貫,為三等;絹三疋,錢三貫,為四等;絹一疋,錢三貫,為五等。

右廂軍用此例。軍都揮使以上,委諸主將賓功大小,約此等,優加酬賞,給訖奏聞。

絹十疋,為一等;絹八疋,為二等;錢十貫,為三等;錢五貫,為四等;錢三貫,為五等。

右蕃落、義軍、弓箭手用此例。此上二等賜物,或有舊支錦襖子帶者,自依舊例支,仍將價直納準賜物等递佩折。四等以下,更不支錦襖子帶。

一、臨陣對賊,矢石未,先鋒馳入,陷陣突眾,賊徒因而破敗者,為奇功。或寇賊堅銳,城池險固,山林阻隘,路遙遠,及救兵不繼,如此之類,既制勝克敵,難易相遠,並不可以常格酬敘,委主將臨時錄奏旌賞。

一、殺賊,斬一級者,與四等賜。其臨陣斫營,率先用命,及突眾入,各有殺獲者,與二等轉。轉者,謂轉階級,下條轉准此。

一、臨陣或斫營,生擒賊,每一人,與二等轉。

一、生擒賊人員者,與一等轉。

一、斫賊營寨,能使寨,因而入敗者,若使臣部領,與三等轉官;若只軍員部領,與一等轉,仍並給二等賜;隨從軍士,各與三等賜。若使臣部領有軍員隨從,其軍員與二等轉,賜物準上。

一、臨陣能用命殺退賊者,除主將準陣獲行賞外,其餘軍士,非擒生斬級者,每人給五等賜;若與賊對陣,未決勝負,因策應而得勝者,其策應將士各加一等賞賜。

一、能邀獲賊探馬遊騎者,與二等轉。

一、入殺賊致中傷者,給四等賜;雖中傷,仍有獲,除轉遷外,給三等賜;重者加一等。

一、擒生斬級,有中傷者,除轉遷外,別給四等賜,重者加一等。

一、臨陣斫散頭首、旗鼓者,與三等轉,仍給與五等賜。如能奪致旗鼓者,與二等轉,仍給本等賜。奪致者,須主將臨陣見,及眾人保委,方得行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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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經總要

武經總要

作者:佚名 型別:校園小說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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